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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第 9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犯本條之罪未遂者,罰之,為原條文第九條所規定,爰依一般體例,將第九條規
    定納入,爰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