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走私物品,參照懲治走私條例第一條規定,係指私運管制或應稅進出 口之物品而言,行政院六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至六十八年十一月 十三日仍屬有效之管制進出口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令中,既未將去風濕丸等 中藥列入管制出口物品之中,復准財政部台中關六十九年二月五日 (69) 中普業字第○五九號致第一審法院函略謂:國內物品出口,尚無課徵稅捐 之規定,則上開中藥,既非管制出口物品,亦非出口應稅物品,應不能認 係懲治走私條例第七條所指之走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