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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