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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
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
金。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