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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2 條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本罪增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
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鑑於電腦病毒、木馬程式、電腦蠕蟲程式等惡意之電腦程式,對電腦系統安全性
    危害甚鉅,往往造成重大之財產損失,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一九九九年四月
    二十六日發作之 CIH  病毒造成全球約有六千萬台電腦當機,鉅額損失難以估計
    ,即為著名案例,因此實有對此類程式之設計者處罰之必要,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