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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2 條
1.
發文日期:095.04.10
要  旨:
新修正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第 360  條與第 362  條間適用之
關係。說明:某甲製作專供犯刑法第 36 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犯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及第 360  條之罪。此時,被害人提出告訴後,認某
甲犯第 358  條、第 359  條及第 360  條之罪及第 362  條之罪,並無
疑義。接上例,若某甲於偵查中與被害人和解,並依第 363  條之規定撤
回告訴,則某甲能否論以刑法第 362  條之罪,即生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