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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5080142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新修正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第 360  條與第 362  條間適用之
關係。說明:某甲製作專供犯刑法第 36 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犯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及第 360  條之罪。此時,被害人提出告訴後,認某
甲犯第 358  條、第 359  條及第 360  條之罪及第 362  條之罪,並無
疑義。接上例,若某甲於偵查中與被害人和解,並依第 363  條之規定撤
回告訴,則某甲能否論以刑法第 362  條之罪,即生疑義。
案    由:新修正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第 360  條與第 362  條間適用之
          關係。說明:某甲製作專供犯刑法第 36 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犯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及第 360  條之罪。此時,被害人提出告訴後,認某
          甲犯第 358  條、第 359  條及第 360  條之罪及第 362  條之罪,並無
          疑義。接上例,若某甲於偵查中與被害人和解,並依第 363  條之規定撤
          回告訴,則某甲能否論以刑法第 362  條之罪,即生疑義。
說    明: (一) 肯定說:仍應論以刑法第 362  條之罪,蓋該條文旨在防止嫌犯製
                        造電腦病毒、蠕蟲、木馬及惡意等類型之程式而破壞不特
                        定人電腦系統及紀錄 (參見立法理由欄) 。該條文有其獨
                        立規範上之考量,故縱被害人就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及第 360  條各罪嫌撤回告訴,仍無礙於刑法第 362 
                        條罪嫌之成立。
           (二) 否定說:不應論以刑法第 362  條之罪,蓋前開刑法第 358  條、
                        第 359  條及第 360  條各罪嫌撤回告訴,則條文失所附
                        麗,與構成要件不該當,故不應成立本條之罪。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肯定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肯定說。
 
補充資料
關於本案之肯定說及否定說之理由,補充說明如下:
一、否定說部分,因為刑法第 362  條犯罪構成要件係,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
    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 (第 358-360 條) ,致生損害公眾或人者,
    始足當之。本案行為人之作為,因被害人未為告訴或撤回告訴和解,所以此時行
    為人並未觸犯本章第 358-360 條之罪,從而亦與第 362  條之犯罪構成要件不
    合,所以應採否定說。如要解決此法律適用上問題,宜將本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第 363  條告訴乃論之規定刪除。
二、肯定說部分,犯罪行為成立與否,與告訴要件有無具備無涉,所以行為人雖與被
    害人和解,以致被害人撤回告訴,並不影響第 358  條-360 條犯罪成立,只是
    不受檢察官追訴或法院為程序判決而已,所以行為人仍成立第 362  條之罪而應
    受到追訴及處罰。本案問題關鍵係在於第 362  條之構成要件結構,因為該條條
    文製作專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一詞如經仔細分析,應知電腦程式其功能係中
    性,縱使病毒程式亦常係多功能用途,而並不當然具有反社會屬性,所以係觸犯
    本章之罪 (第 358-361)  部分才是具反社會性應處罰,以致本條構成要件之反
    社會性應處罰事由與第 358-361 條幾近相同 (因本條尚有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
    之罪等修飾文字) ,所以本條犯罪之獨立存在價值是有待商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律問題提案)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8~363 條 (94.02.02)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