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非現行 |
第 358 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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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9 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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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0 條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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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1 條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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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2 條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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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3 條 |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