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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4.07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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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
下罰金。
  • 憲法法庭判決0
  • 司法解釋3
  • 判例0
  • 法律問題2
  • 行政函釋5
  • 相關法條1
  • 歷史法條3
  • 立法理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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