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0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