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 傷成為無自救力之人,未加扶助或救護而逃逸,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與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違背法令義務遺棄罪之 適用關係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