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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中華民國刑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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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149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 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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