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 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者,準用之。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 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 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 撤銷之。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 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