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826 條之 1 規定,申請將共有部分停 車空間以多數決之共有物分管契約辦理註記之登記,但因該法所規範之主 體則為共有人,規範客體為一般不動產共有物之分管契約,需經登記後始 對其他取得物權之人產生效力,二者制度迥然不同,因此,尚不得援引民 法該法之規定申辦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