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 示證券。其撤回應向被指示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承擔或給付前,受破產宣告者,其指示證券,視為撤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