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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15 條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
示證券。其撤回應向被指示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承擔或給付前,受破產宣告者,其指示證券,視為撤
回。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715 條
指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示
證券,其撤回應向被指示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承擔或給付前受破產宣告者,其指示證券,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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