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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15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10 條
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
證券。
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
第三人,稱為領取人。
第 711 條
被指示人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者,有依證券內容而為給付之義務。
前項情形,被指示人僅得以本於指示證券之內容,或其與領取人間之法律
關係所得對抗領取人之事由,對抗領取人。
第 712 條
指示人為清償其對於領取人之債務而交付指示證券者,其債務於被指示人
為給付時消滅。
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
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
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不願由其債務人受領指示證券者,應即時通知債務人。
第 713 條
被指示人雖對於指示人負有債務,無承擔其所指示給付或為給付之義務。
已向領取人為給付者,就其給付之數額,對於指示人,免其債務。
第 714 條
被指示人對於指示證券拒絕承擔或拒絕給付者,領取人應即通知指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