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代辦權未定期限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個月前 通知他方。 當事人之一方,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得不先 期通知而終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