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 之債務為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