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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41 條
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
之債務為抵銷。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41 條
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
之債務為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