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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1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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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41 條
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 之債務為抵銷。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41 條
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 之債務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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