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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4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當事人約定使債務向第三人給付者,如許債務人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
己之債務為抵銷,則不特有反於當事人約定之目的,且將使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故
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