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 方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