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17 條
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
方為之。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117 條
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