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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7 條
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 方為之。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117 條
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