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法律行為,有須經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例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之契約, 須經本人承認而生效力,無權利人之處分行為,須經權利人之承認而生效力是。欲知 第三人為同意或拒絕之方法,須於法律規定之,以防無益之爭議。即同意或拒絕,以 應向雙方表示為原則,而為便利第三人起見,向當事人之一方表示者,亦為法所許可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