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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61 條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
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