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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61 條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
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61 條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
  、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