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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18: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最高檢察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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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
    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
    資料及其附件。
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最高檢察署檔案應
    用申請書」(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本署檔案管理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
    合規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承辦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
    提供審核意見,檢察行政及一般行政類檔案陳送檢察總長核定;檢察
    刑事類檔案另依法務部訂頒「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附件二)辦
    理。
    本署檔案管理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三)通知
    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附件四之一至四之三),補
    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
    ,本署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七、本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附設於本署資料科附設檔案應用處所,開放時
    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及下午 14 時至 17 時;
    國定例假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服務檯
    辦理登記,檔案管理人員核對無訛後(附件五之一),陪同至檔案應
    用處所應用檔案。
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複製檔案不得以攝影方式為之,若
      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複製為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檔案應用處
      所者,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檔案管理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本署檔案管理人員點收無誤後,
      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檔案管理
      單位存查(附件五之二)。
十二、申請人應用檔案完畢,檔案管理人員應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檔
      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
      ,複製品點交申請人。
十三、本署檔案管理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通知總務
      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最高檢察署 301  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050625),提出繳
      款證明,本署檔案管理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十五、本署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程序如作業流程圖(附件六)。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