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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秘書處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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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訂定依據) 
    本作業規定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 (查核件數) 
    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以下簡稱查核小組) 每年查核件數目標如下
    :
 (一) 查核金額 (新台幣五千萬元) 以上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
      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
      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二) 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
      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 公告金額 (新台幣一百萬) 以上未達新台幣一千萬元標案:以二十
      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前項各級距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經 部長核准後予以調整,並報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備查。
三、 (標案管理)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http://www.pcc.gov.
    tw) 建置之「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工程管理\工程管理資訊系
    統\工程標案管理】,將定期自「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轉入『公
    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標案決標資料,本部及所屬各工程主辦機關應指
    派專人辦理下列資料之登錄作業:
 (一) 工程決標後:應於決標後七日內,登錄標案基本資料 (計畫、預算
      、承商、日期、品質、變更設計、付款狀況) 、預算編列、各年度
      分配、各月分配、發包落後、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廠商工地相關人
      員 (技術士、工地主任、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廠商品管人員及監
      造之監工人員等項資料。
 (二) 工程施工期間:應於每月十日前,登錄上月之執行進度、施工照片
      、變更設計及停工狀況資料;如執行落後者,當月執行進度另應登
      錄落後原因資料。
 (三) 工程完工驗收後:應於驗收完成後七日內,登錄驗收結算資料。
    前項標案如非屬政府採購法第七條所稱工程案件者,工程主辦機關應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刪除該筆標案資料;並於爾後刊登「政
    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招標、決標公告時,確實辦理標的分類,以
    免影響標案統計。
四、 (品管費用) 
    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
    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
    分之二為原則。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工程主辦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編
    列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監造單位所需材料設備抽驗費用,應於施工
    預算書或廠商招標文件內編列。
五、 (品質計畫)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內規範工程承攬廠商提報品質計畫,其內
    容規定如下:
 (一)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至少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
      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
      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
      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二)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工程
      規模及性質,縮減品質計畫內容,惟至少應包括品質管理標準、自
      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三)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
      性質,縮減品質計畫內容,惟至少應包括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
      檢驗程序等項目。
六、 (監造計畫) 
    工程主辦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具工程相關學經歷之適當人員或委
    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監造單位並應提報監造計畫,其內容規定如:
 (一)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
      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
      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
      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二)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工程
      規模及性質,縮減監造計畫內容,惟至少應包括品質計畫審查作業
      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項目。
 (三) 公告金額以上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工程規模
      及性質,縮減監造計畫內容,惟至少應包括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
      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工程主辦機關自行辦理監造之案件,應依前項規定妥擬監造計畫。
七、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 
    查核小組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採扣點方式辦理,工程主辦機
    關應於工程相關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
    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並於查核後依查核小
    組扣點結果及契約規定辦理扣款。
八、 (查核計畫) 
    本作業規定第二點查核件數,由查核小組逐月自「公共工程標案管理
    系統」之標案明細中,按工程推動情形選定查核案件,簽辦施工查核
    計畫,並安排查核時機及工作人員分工。
九、 (查核成員) 
    各實施個案由本部查核小組成員領隊,並視工程性質、進度及內容,
    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當年度「查核委員名單」,擇優選聘
    二名以上適當專長之外聘委員,事先並應徵詢委員同意。
十、 (查核通知) 
    各實施個案查核通知,應併附「工程基本資料表」 (自「公共工程標
    案管理系統」中列印) 供參,所定查核日期並應確認外聘委員及相關
    單位、人員可全程出席;另查核小組得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
    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不預先通知查核作業補充規定」,不預先通知
    工程主辦機關,逕赴工地進行查核。
十一、 (查核準備) 
      工程主辦機關之查核準備事項如下:
   (一) 通知廠商 (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
        、安衛管理人員) 、監造單位 (含建築師或技師、監工人員) 於
        查核時會同說明。另承包商如屬營造業者,其專任工程人員如未
        於查核當日在場說明,將依營造業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六十
        一條規定要求處分。
   (二) 備妥本作業規定第十三點各查核項目之實際執行資料。
   (三) 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廠商及工程承攬廠商製作查核簡報,工程簡
        報大要詳如附件一。
   (四) 詳實填寫實施個案之「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 (如附件
        二) ,並於查核前或查核當日提供查核小組成員。該評量表將作
        為查核小組查核之參考,若自評與現況有顯著差異,查核成績將
        加重扣分。
十二、 (查核行程) 
      查核作業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 查核簡報及詢答。
   (二) 現場及品管文件查核作業。
   (三) 查核討論會議:查核發現缺失,查核小組應當場告知工程主辦機
        關、監造單位及工程承攬廠商,俾利立即改善。
   (四) 查核評分:由工作人員提供查核紀錄表空白表 (如附件三) 予查
        核委員,並適時轉知委員除評分應包含各細項外,並需註明各評
        分細項之優缺點及意見。
   (五) 查核品質缺失扣點會議:
        1.清場後由查核委員判別各項缺失情節之嚴重情形 (L,M,S)  。
          並就各查核委員認為缺失情節嚴重情形進行綜合討論,及議決
          各項缺失之扣點點數。
        2.查核小組工作人員依討論結果填寫缺失扣點表 (如附件四) 後
          ,由查核小組參與人員簽名確認。
        3.查核小組工作人員就扣點項目拍照或影印缺失文件,併入查核
          紀錄通知工程主辦機關依契約扣款。
十三、 (查核主要項目) 
      查核主要項目如下:
   (一) 招標文件及契約中之品質管理規定 (例如工程會 92.07.17 工程
        技字第 09200296600  號函附件之『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
        理工程規劃設計採用生態工法參考原則』、工程會 92.07.23 工
        程管字第 0920030600 號函、工程會 94.01.31 工程管字第 094
        00037860  號函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 。
   (二) 工程主辦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
        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三) 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
        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抽查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
        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
        等之執行情形。
   (四) 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
        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
        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
        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五) 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
        礙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
   (六) 工程告示牌標明「全民督工專線 (0800-009-609) 」及「網路通
        報網址 http://www.pcc.gov.tw 」之落實情形 (依「工程告示
        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辦理) 。
十四、 (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查核作業參考基準,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工程施工查
      核作業參考基準」辦理。
十五、 (查核評分) 
      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 (四捨五入
      整數計) ;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十六、 (查核紀錄) 
      查核小組工作人員應積極聯繫查核委員至遲於查核後一個工作天內
      ,提供填寫完成之查核紀錄表,並於查核後三個工作天內將查核紀
      錄登錄「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七個工作天內正式函送工程主
      辦機關。實施個案如有品質缺失扣點,查核小組工作人員應就扣點
      項目拍照或影印缺失文件,併入查核紀錄通知工程主辦機關,依契
      約扣款。
十七、 (限期改善) 
      查核小組於查核時發現缺失,工程主辦機關應督促監造廠商及工程
      承攬廠商限期改善,並將缺失改善結果,依規定表報格式 (如附件
      五、六) 陳報查核小組及依下列原則檢附相關佐證文件:
   (一) 品質管理制度缺失:檢附改善後之文件、紀錄影本。
   (二) 施工品質缺失:檢附改善前、改善中、改善後之相同角度、背景
        拍攝之數位或彩色照片;其中改善過程之照片,各項重要步驟均
        至少一張。
   (三) 材料設備不合格:檢附相關改善之証明、文件、照片等資料文件
        。
   (四) 施工進度落後:檢附落後原因檢討及對策方案 (趕工計畫、修正
        施工預定進度表) 。
十八、 (逾期展延及責任檢討) 
      缺失改善逾期,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 缺失改善是否逾期,以工程主辦機關回函日期為準。
   (二) 申請展延:
        1.工程主辦機關經檢討查核缺失,無法於期限內全部改善完成時
          ,應於期限前先將已改善完成部分先行回復工程主管機關查核
          小組,並就無法如期改善部分,逐項敘明原因申請同意展延
          期限。
        2.工程主辦機關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檢討延宕責任,屬監造
          單位或承攬廠商責任,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
          十條第四項規定及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3.查核小組應就工程主辦機關所提缺失改善展延期限申請,審查
          是否同意展延。其同意展延者,應函請工程主辦機關限期提報
          缺失改善結果,改善期限最長以不逾三週 (日曆天 )為原則;
          不同意展延者,依原訂時限檢討改善逾期之責任歸屬。
   (三) 責任檢討:
        1.廠商缺失改善逾期,工程主辦機關應於一週內 (日曆天 )依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第四項及契約規定,依責任歸
          屬對廠商及相關人員予以適當處置,並副知查核小組。
        2.廠商缺失改善逾期提報,工程主辦機關未檢討責任者,查核小
          組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辦理,並
          於兩週內 (日曆天) 發函稽催。
        3.工程主辦機關對缺失改善逾期之處置結果,應函請查核小組備
          查,並上網登錄。
        4.查核小組對缺失改善逾期及責任檢討,得分別處理。缺失如已
          改善完成,得准予先行結案,責任檢討部分則另案列管追蹤。
十九、 (查核結案及複查) 
      工程主辦機關之缺失改善結果,由工作人員進行書面審查後,填製
      「缺失改善結果審核結果/備查情形陳核表」 (如附件七) 陳送召
      集人核定。改善完全者,得予以備查;如仍有不合格情形,應要求
      繼續改善,查核小組並得實地辦理複查。
二十、 (查核結果之獎懲) 
      工程主辦機關得依查核評定結果,依下列獎懲原則,對相關主辦人
      員依職權辦理獎懲:
   (一) 經評定為優等者:承辦人敘獎最高嘉獎二次;承辦主管最高嘉獎
        乙次。
   (二) 經評定為甲等者:先予登錄,作為當年度考績之參考,並俟當年
        度結束後,如同一工程標案當年度曾被查核之成績達甲等且分數
        均為八十五分以上者,可顯示品質之穩定性,承辦人敘獎最高嘉
        獎乙次
   (三) 經評定為丙等者:檢討有疏失責任之相關人員予以申誡一次以上
        之處分。
      前項獎懲結果,工程主辦機關應函請查核小組備查,並登錄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網站。
      代表本部參選金質獎入圍或得獎者,依「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
      要點」專案議獎。
二十一、 (查核資料登錄) 
        工作人員應於查核日後三個工作天內,將查核紀錄登錄於「公共
        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後續並應隨時登錄相關結案處理經過及獎
        懲資料,以便列管追蹤及彙整製作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施
        工查核季報。
二十二、(查核經費) 
        查核作業所需經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聘委員查核作業所需相關費用,由本部支應。
    (二)查核小組成員(召集人、執行秘書、內聘委員、工作人員)辦
          理查核作業相關差旅費用,由其任職或調派機關之相關預算項
          下支應。
    (三)查核小組辦理與工程施工品質管理有關之教育訓練、工地觀摩
          等活動經費,於本部「一般行政–業務費」項下列支。
二十三、 (附則)
        本作業規定所使用表格,由查核小組召集人依事實需要核定及調
        整。
二十四、本作業規定未盡事項,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
        法」及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