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之起分、進分標準及編級月份,
依下列規定辦理考評(如附表):
(一)犯罪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者
,適用基準表一。
(二)犯罪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九十
五年六月三十日之間者,適用基準表二。
(三)犯罪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者,適用
基準表三。
(四)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依其撤銷之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結果
發生,適用前三款規定。
(五)少年受刑人依基準表一辦理,其教化成績分數之起分提高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