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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統一考評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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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一各矯正機關每月核記受刑人之教化、操行成績分數,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
    ,訂定本考評基準。
二、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之起分、進分標準及編級月份,
    依下列規定辦理考評(如附表):
(一)犯罪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者
      ,適用基準表一。
(二)犯罪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九十
      五年六月三十日之間者,適用基準表二。
(三)犯罪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者,適用
      基準表三。
(四)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依其撤銷之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結果
      發生,適用前三款規定。
(五)少年受刑人依基準表一辦理,其教化成績分數之起分提高一分。
三、有二以上刑期而適用第二點各款二種以上基準表者,其起分及進分標
    準,依各刑期占執行刑期之比例計算。
    前項刑期如包含少年犯及成年犯二種罪責,其起分及進分標準,應按
    成年犯之基準表辦理。
四、有二以上刑期而分別經判決認定累犯及非累犯者,其進分標準,依各
    刑期占執行刑期之比例計算。
五、指揮書所載羈押、折抵或計入刑期之日數合併計算後,依第三點或第
    四點之進分標準計算起分,但不得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
    十一條之標準以上。
六、開始記分後,刑期變更者,於執行指揮書到監之次月依第三點至第五
    點規定,計算應考評分數。
    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或殘餘刑期未滿六月,不符監獄行刑法第十
    八條刑期六月以上之類型,該期間不適用累進處遇之考評。
    因執行指揮書異動,變更曾執行期間之情形,應按當時實際執行情形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七、第三點至第六點之計算:
    起分換算,分數計算以無條件進位至小數點第一位;月份計算以無條
    件進位至整數位。
    進分標準包含基準表一第一類至第三類、基準表二第一類及第二類非
    累犯或基準表三第一類及第二類非累犯者,分數計算以無條件進位至
    小數點第一位,餘者月份計算以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
八、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適用累犯之進分標準。
九、經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給成績分數者,應依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加成績總分一分至
    六分,不得逕自變更進分標準。
十、規定有關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各級別標準以上之具體事證,以一年
    內有下列情形為限,並以本級為適用範圍:
(一)符合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
      及戒菸獎勵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三款發給獎狀之規定。
(二)符合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受刑人與被告吸菸
      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增加成績總分累計達四
      分之規定。
十一、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外役監條例第十四
      條第一項規定縮短刑期後,變更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
      責任分數之類別者,自變更類別當月起,依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之
      進分標準辦理考評。
十二、受刑人經考評在監行狀不佳時,自核定當月起,得斟酌情形,於二
      個月內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不列入進分標準之計算。
      前項對於教化或操行其一考評不佳者,僅就該項成績不列入進分標
      準之計算。
      前二項有二次以上之情形者,合併計算之。
十三、經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施以懲罰者,依「受刑人違
      反紀律之累進處遇分數統一裁量基準」辦理考評。
      前項懲罰處分生效與前點考評發生於同月時,從一重處斷,依前項
      基準辦理;於不同月份生效及發生時,分別辦理。
十四、本基準計算方式及生活考評單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