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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北部地區大型贓證物庫存放查扣毒品半成品與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入庫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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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依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
    高檢署)一百十一年六月十六日檢總宙第一一一○九○○五五七○號
    函示,在北部地區大型贓證物庫內(下稱北大贓)建置查扣毒品半成
    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存放庫房(下稱毒品庫),為辦理上述物品入
    庫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毒品庫存放之物品,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含有毒品成分之半成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第四級毒品之毒品
      先驅原料及製毒工廠查扣之化學品為優先。
(二)淨重合計須達五十公斤以上。
(三)不得為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危害性化學品,亦不得為毒
      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範之毒性、關注化學物質。但經臺高檢
      署委託之專業處理機構或概括選任之鑑定機關(構)認定得入庫者
      ,不受此限。
(四)移送機關應出具毒品鑑驗報告。
    北大贓各使用機關扣押之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雖不符合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惟事實上難以自行保管,且認有必要時
    ,得以專案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佐證後,向臺北地檢署提出申請
    ,由臺北地檢署出具意見陳報臺高檢署審查,經臺高檢署核准其必要
    性後,始得辦理入庫。
三、毒品庫之存放及管理等事宜,由臺北地檢署辦理,並由臺北地檢署通
    知北大贓依現有管理機制協助管理。
四、毒品庫採預約制入庫,由該管機關贓物庫人員向臺北地檢署管理人員
    預約入庫時間。收受入庫時間亦同北大贓收受時間,即上午八時三十
    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夜間及星期例假
    日不受理;如有急迫情形,仍應即時受理,不得拒絕。
五、入庫物品仍應由該管檢察署處分。各檢察署贓物庫應於該管檢察官核
    發處分命令後,於一個月內辦理出庫,不得以難以處理等理由延滯出
    庫時間。
六、下列情形扣案物品,應依檢察機關扣押贓證物處理規定及本須知辦理
    入庫:
(一)偵查中之案件,應由移送機關取得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同意後,會同
      該管檢察署贓物庫人員辦理入庫。該管檢察署贓物庫人員應提供扣
      押物品清單予臺北地檢署管理人員備查。
(二)審理中之案件,得經需求檢察署徵得審理法院同意或由法院逕依職
      權命入庫者,以專案檢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彩色照片、鑑驗
      報告等相關文件,敘明理由向臺北地檢署提出申請,由臺北地檢署
      出具意見後,陳報臺高檢署審查,經臺高檢署核准後辦理入庫。
七、移送機關辦理物品入庫時,應以不銹鋼或耐酸鹼、抗腐蝕之適當容器
    盛裝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容器應確實密封以免揮發,並
    在容器上詳實標示物品名稱、重量(含容器)、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該管檢察署、法院名稱及保管字號。
八、移送機關辦理物品入庫前,應經臺北地檢署及北大贓管理人員確認符
    合本須知之規範,始得進行搬運、卸放作業,並配合臺北地檢署管理
    人員指示將物品放置於儲存架上。
九、移送機關於搬運、卸放過程中,應避免發生飛散、濺落、溢漏、惡臭
    等污染環境之情事。如發生損害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
十、臺北地檢署及北大贓管理人員為管控庫房空間及作業安全性,得事先
    與該管檢察署、法院聯繫,必要時得邀集、徵詢專家學者或相關單位
    進行現地會勘或檢討改善措施。
十一、臺北地檢署應會同北大贓管理人員將現有保管之物品,每半年度進
      行盤點,由臺北地檢署造冊陳送臺高檢署核備,並副知該管檢察署
      、法院,請該管檢察署、法院據以核對存放之數量。
十二、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依北部地區大型贓證物庫存放及管理辦法相
      關規定辦理,並得隨時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