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毒品庫存放之物品,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含有毒品成分之半成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第四級毒品之毒品
先驅原料及製毒工廠查扣之化學品為優先。
(二)淨重合計須達五十公斤以上。
(三)不得為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危害性化學品,亦不得為毒
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範之毒性、關注化學物質。但經臺高檢
署委託之專業處理機構或概括選任之鑑定機關(構)認定得入庫者
,不受此限。
(四)移送機關應出具毒品鑑驗報告。
北大贓各使用機關扣押之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雖不符合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惟事實上難以自行保管,且認有必要時
,得以專案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佐證後,向臺北地檢署提出申請
,由臺北地檢署出具意見陳報臺高檢署審查,經臺高檢署核准其必要
性後,始得辦理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