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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北部地區大型贓證物庫存放查扣毒品半成品與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入庫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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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入庫物品仍應由該管檢察署處分。各檢察署贓物庫應於該管檢察官核
    發處分命令後,於一個月內辦理出庫,不得以難以處理等理由延滯出
    庫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