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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綜合閱覽室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秘書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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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業務,並鼓勵員工終身學習,吸收新
    知,設立綜合閱覽室(以下簡稱本室)。為規範本室之圖書借閱及使
    用管理,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室用途如下:
(一)圖書閱覽。
(二)民眾閱覽卷宗、政府資訊及檔案。
(三)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辦理業務宣導活動。
(四)員工聯誼。
(五)其他有關辦理本部業務事項。
三、本室由本部秘書處負責管理,其管理人員由本部人事處招募志工協助
    擔任,負責辦理圖書借閱、登記等手續。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員工(含編制內職員及工級人員、調部辦事人員及約
    聘僱人員,以下同)均得依本須知規定借閱本室圖書。
五、本室圖書採開架借閱方式,員工得自行選擇所需圖書閱讀,如須攜出
    ,應憑職員證辦理借書手續。
六、外借圖書,除參考工具書不予外借外,每人每次借書以二本為限,借
    期三十日(含星期假日)。
七、所借出之圖書,如因公務需要,本室得隨時通知借書人於指定日期歸
    還,該指定日期視同到期日。
八、借閱之圖書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即停止借書權利,並依
    下列規定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停止借書權利二日。
(二)逾期一個月仍未歸還者,停止借書權利三個月,並通知其單位主管
      (或服務機關)協助催還。
(三)逾二個月不還所借圖書,視同遺失,並依第九點規定處理。
    逾期之圖書歸還後,俟停止借書權利期滿,始得再行借書。
九、借閱之圖書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損、撕破等損壞情形及遺失。如有
    損壞或遺失,借書人應自行購買與損壞或遺失圖書名稱、著者、出版
    者、版次相同或更新版之圖書歸還,如無法購得,應依原價賠償。
十、民眾閱覽卷宗、政府資訊及檔案,應遵守相關規定及本部相關單位人
    員或現場志工之指導。
十一、進入本室應遵守秩序,不得有礙公共安寧及環境衛生之行為。
十二、本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國定例假日
      不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