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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含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臺中女子戒治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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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家探視期間,應每日(包括首日到家、終日離家準備返監時及其他
    期日)親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返家探視地點所轄管之警察機關報
    到,請值班員警逐日記明報到時間,並蓋上派出所(分駐所)章戳、
    值班員警章,於返監時攜回繳交。首日到家及終日離家準備返監時,
    均應立即視訊或撥打電話回監報告,並確實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
    指定之時間內返監報到。
二、返家探視期間,應與本監保持聯繫,並配合本監指定之通訊設備軟體
    或其他適當方式查訪在外活動情形,查勤狀況列為下次返家探視准駁
    參據。回報及接受查訪時,應於足資辨識之處所下或由探視對象陪同
    視訊通話。
三、返家探視期間,本監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四、返家探視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限於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
    或縣(市)境內,不得逾離至他縣市。
五、返家探視期間,應注意安全及遵守交通規則,且應端正個人行為,並
    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未經本監許可,不得從事與返家探視目的不符之活動。
(三)應主動與本監保持聯繫,不得無故失聯。
(四)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
      、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五)保持善行,遵守法紀,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來往。
(六)不得涉足妨害身心健康場所。
(七)不得飲酒或酒後駕車。
(八)不得賭博或施用毒品。
(九)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深夜時段(指淩晨零時至五時)仍在外遊蕩。
(十)無正當事由,不得與本監職員來往。
(十一)其他經本監規範應遵守之事項。
六、應持「家屬聯絡簿」供返家探視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簽章註明到家
    與離家返監之日期及時間,並記載返家探視期間之生活情形,於返監
    時交由場舍主管審認。
七、返家探視期間若發生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兄弟
    姊妹喪亡或病危等重大變故情形者,除應立即回報本監外,請先依原
    指定時間返監,再依規定辦理返家奔喪、病危探視事宜。
八、返家探視如遇天災、不可避免之事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致交通中
    斷或急需處理,或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等
    因素,而無法按時返監者,應立即以電話報告本監,經本監審認有正
    當理由者,將另行指定返監時間。經奉准延期返監者,應定時回報本
    監,於回監時應提出相關足資證明文件(如班次誤點證明、車禍事故
    證明、公、私立醫院住院證明等)。
九、應注意收假時間,提早出門以免延誤返監報到時間,凡無正當理由而
    未於指定期日(本監所指定時間內)返監者,移送本監所在地之檢察
    署偵辦,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同時,依外役監條例第十五條第一
    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等規定,除解送其他監獄執
    行外,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將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
    。
十、返監時,應檢查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得實施毒(藥)物、酒精
    檢測及尿液檢驗,確認有酒精或毒品反應者,將依相關規定施以懲罰
    並函送偵辦。
十一、返監報到時,所需攜入之物品應於返家探視前提出申請核准後,始
      可攜帶返監,嚴禁夾帶危險、違法或違禁物品。貴重物品應主動送
      交監獄保管,未交保管一經查獲者,除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九條規
      定處理外,並依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懲罰。
十二、返監攜入財物經檢查後,依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
      管理辦法辦理;返家探視期間就診之藥品,應備有藥袋包裝或醫療
      院所處方箋可供辨識。
十三、違反前揭各項應遵守事項者,視情節及其輕重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
      六條及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等規定施以懲罰,相關紀錄列入
      申請返家探視時審酌,如涉有違法則移送法辦。
十四、本遵守事項經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