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家探視期間,每日均應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報到 ,並記明報到時間及蓋章,確實按證明書上所指定時間回監。
三、離監後應先至返家當地之警察機關報到後再行返家,並主動聯絡本監 到家時間;回監前,應向本監聯絡離家時間,並先至返家當地之警察 機關報到後再行返監。
四、返家探視期間未經本監核准,不得從事及參與與返家探視目的不符或 顯然無關之活動,端正個人行為,不四處遊蕩或涉足不正當場所,不 賭博、不吸毒、不吸菸、不酗酒,並應注意安全及遵守交通規則,嚴 禁無照或酒後駕車,以及其他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
五、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 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六、返家探視期間須與本監保持聯繫,本監將以指定之通訊設備軟體與返 家探視受刑人及受探視家屬進行訪查聯繫,必要時將聯繫警察機關進 行訪查。使用通訊設備軟體時,受刑人及受探視家屬應注意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規定,不得蒐集、處理、利用或無故洩漏其他人之個人資料 。
七、家屬聯絡簿應由受探視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機關查 訪紀錄及到、離家時間,並簽名蓋章,回監時交由場舍主管簽章。
八、回監時欲攜入物品者應事先提出申請,所攜入之金錢、物品,依監獄 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將返家探視 期間就診之藥品攜回監內使用者,應備有藥袋包裝或醫療院所處方箋 可供辨識,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九、回監應接受酒精檢測及尿液檢驗,確認有酒精或毒品反應者,依相關 規定議處。
十、如遇天災、事變、疾病住院治療,或隔離、回監時遇車輛事故或有其 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按時回監者,應先以電話報告本監,由本監 另行指定回監期日,至返監前主動與本監聯繫目前動態,回監後應檢 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十一、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返監者,本監將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偵 辦,並通知受刑人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 ,並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十二、違反本遵守事項者,將列入下次審核返家探視申請之參考,並視情 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如涉違反法律規定者,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