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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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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家探視期間,每日均應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報到
    ,並記明報到時間及蓋章,確實按證明書上所指定時間回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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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離監後應先至返家當地之警察機關報到後再行返家,並主動聯絡本監
    到家時間;回監前,應向本監聯絡離家時間,並先至返家當地之警察
    機關報到後再行返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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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返家探視期間未經本監核准,不得從事及參與與返家探視目的不符或
    顯然無關之活動,端正個人行為,不四處遊蕩或涉足不正當場所,不
    賭博、不吸毒、不吸菸、不酗酒,並應注意安全及遵守交通規則,嚴
    禁無照或酒後駕車,以及其他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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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
    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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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返家探視期間須與本監保持聯繫,本監將以指定之通訊設備軟體與返
    家探視受刑人及受探視家屬進行訪查聯繫,必要時將聯繫警察機關進
    行訪查。使用通訊設備軟體時,受刑人及受探視家屬應注意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規定,不得蒐集、處理、利用或無故洩漏其他人之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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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家屬聯絡簿應由受探視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機關查
    訪紀錄及到、離家時間,並簽名蓋章,回監時交由場舍主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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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回監時欲攜入物品者應事先提出申請,所攜入之金錢、物品,依監獄
    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將返家探視
    期間就診之藥品攜回監內使用者,應備有藥袋包裝或醫療院所處方箋
    可供辨識,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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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回監應接受酒精檢測及尿液檢驗,確認有酒精或毒品反應者,依相關
    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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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如遇天災、事變、疾病住院治療,或隔離、回監時遇車輛事故或有其
    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按時回監者,應先以電話報告本監,由本監
    另行指定回監期日,至返監前主動與本監聯繫目前動態,回監後應檢
    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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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返監者,本監將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偵
      辦,並通知受刑人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
      ,並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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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違反本遵守事項者,將列入下次審核返家探視申請之參考,並視情
      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如涉違反法律規定者,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