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處務規程第七條規定職掌法 醫教育宣導業務,有效利用本所北區解剖室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 及其設施並加強維護與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所外合法機構或個人,得向本所申請借用本場地及其設施。
三、借用本場地使用目的需符合法醫人員培訓、法醫教育宣導及法醫科技 研究發展事項。
四、借用本場地及設施,應向本所辦理借用手續,場地如須另加佈置,由 借用人自行協調處理。
五、借用本場地及設施申請程序。 (一)應附場地使用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所辦理借用。 (二)前項申請應於借用日前二星期向本所提出。 (三)借用本場地,如有需勘查現場,需事先提出使用目的並經由本所審 核核准,勘查方式以一次不逾二小時為限。
六、借用本場地及設施收費標準。 (一)借用本場地舉辦各項活動,收取全額費用,並須繳保證書(如附件 三):如基於公益目的或機關間行政協助性質,經簽奉所長核准後 ,得予減免。 (二)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七、借用本場地之費用與保證金,應於借用日前一星期至本所繳清,如中 途放棄使用,除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八、前項收取之費用與保證金,應繳解國庫,保證金於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無息發還。
九、本所如有重大之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時,得通知借用人改期;如無 法改期者,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借用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十、借用人於辦理活動期間,須遵守本所門禁管制、安全維護及公共秩序 規定,並負責人事安全責任。
十一、有下列情事者,本所得停止其使用。 (一)使用事實與申借內容不符者。 (二)有損場地與設備器材者。 (三)轉借其他單位使用者。 (四)借用人有不當行為,經本所糾正不停止者。 因前項事由停止使用,借用人不得要求退回所繳費用。
十二、借用人應遵守本所使用規則,借用本場地內外各種設備未經本所同 意,不得擅自啟用,倘有毀損情事,應負賠償責任。如需加佈置或 增接設備,應事先徵得本所同意。借用時除應維持場地清潔外,並 應愛惜使用,如有移動設備或破壞清潔,用畢後應負責恢復原狀。
十三、本要點報請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