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北區解剖室場地及設施借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
5
五、借用本場地及設施申請程序。
(一)應附場地使用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所辦理借用。
(二)前項申請應於借用日前二星期向本所提出。
(三)借用本場地,如有需勘查現場,需事先提出使用目的並經由本所審
      核核准,勘查方式以一次不逾二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