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條文訂之。
二、本要點所稱宿舍管理係指本監公有宿舍借用及管理等事項。
三、本監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
    之規定辦理。
四、本監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會同辦理。
五、本監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借用標準如下:
(一)宿舍區分:
      1.多房間職務宿舍:
     (1)主管多房間職務宿舍: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借用為原則。
     (2)非主管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用
          。
      2.單房間職務宿舍:
     (1)主管單房間職務宿舍: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無眷屬隨居任所者
          借用為原則。
     (2)非主管單房間職務宿舍:供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借用。
      各種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時,得由總務科視實際狀況簽
      陳機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
(二)本監調用人員於借用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宜。
(三)已借住公有眷舍或曾獲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貸款者,因職務調
      動至本監而不便通勤者,得經典獄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六、本監編制內員工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多房
    間職務宿舍;但因職務性質或其他特殊原因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
    ,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
(一)曾獲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貸款者。
(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
(三)曾承購供有眷舍房屋、基地者。
七、宿舍分配之配點計算依下列規定計點(其配點應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
    定)(附件一)
(一)居住狀況:
      1.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無自有至宅者,以四十點計,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採「登記主義」。
     (2)房屋未辦理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無自有住宅。
     (3)年滿二十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含
          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
          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以四十點計。
      2.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一戶自有住宅者,以三十點計
        ,有二戶自有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戶(含)以上自有住宅者
        ,以零點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房屋經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自有住宅。
     (2)房屋與他人共有者,不論持分多寡,為有自有住宅。
     (3)年滿二十歲以上且有一戶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
          (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
          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以三十點計;另上開情形有二戶自有
          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戶(含)以上之自有住宅治者,以零
          點計。
(二)工作:擔任戒護勤務六點,非擔任戒護勤務三點。
(三)年資:
      1.一年一點,未滿一年,惟任職已逾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合併計算:
     (1)參加實務訓練或實習期間之年資,得併計。
     (2)現職公教人員應徵(召)服兵役,期滿復職其在營年資可併計
          。
     (3)公教人員再任公職,年資未中斷,其公職年資可併計;年資中
          斷,再任公職買一年者,其辭職前任公職年資得合併計點。
     (4)軍公教人員已領有退伍(休、職)金者,如再任公職滿一年者
          ,其前任軍公教職年資得與現職年資合併計點。
     (5)軍官、士官轉任公職,年資未中斷,其軍職年資可併計;年資
          中斷,再任公職滿一年者,其前任軍職年資得合併計點。
     (6)約僱人員依規定進用為編制內正式員工,或聘用人員經列冊送
          銓敘部備查有案於補實為編制內正式人員者得與現職年資合併
          計點。
     (7)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轉任公職,其未辦理退職之年資,
          得與現職年資合併計算;依規定退職已領有退職金者,其退職
          前之年資,不得與現職年資合併計點。
     (8)任公職前義務役(含軍、士官兵)之年資,得合併計點。
      3.有下列其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計:
     (1)代理職務、臨時雇員、臨時工之年資,不予採計。
     (2)留職停薪除有考績(考成、考核)者外,均不予採計。
(四)最近五年考績:
      1.甲等每次三點、乙等每次二點。
      2.考績包含另予考績,但因擔任公職未滿一年者之另予考績,各依
        其考績等次按上開配點減一點。
      3.考績未及五年者,依實際考績次數計算。但依公務人於考績法所
        辦理之考績未及五年者,在服務公職之年資未中斷之條件下,得
        就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考成(考績、考核)績與現有之考績併計
        計點至滿五年為止。
(五)眷口:
      1.每一眷口以三點計算。
      2.所稱有眷,其眷屬係指配偶、父母(以無自有住宅者為限)及未
        婚子女。但年滿二十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
        業(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
        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不限同一戶籍)
      3.公教人員配偶之父母,不予列入眷口計點。
      4.大陸地區眷屬,以獲核准來台定居或居留者,始可列入眷口計點
        。
(六)身心障礙者加點:申請人如係身心障礙,且領有權貴機關發給證明
      文件者,以三點計;申請人之眷口如有上述情形者,每一口另加計
      三點。
八、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序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配點之
    多寡依序核配。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
    籤定之。
九、本監員工凡合於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送
    總務科審核轉陳,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可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進住,若同仁於核准借用前
    有借住之需要,得先借住單房間職務宿舍,並負擔一切費用。核准借
    用後借用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
    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
    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同仁因職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免予扣繳
    房租津貼。
十一、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時十五日內
      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以棄權
      論,且不得保留其登記次序。
十二、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期間,其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
      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補助、輔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
      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者,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三個月內遷出。但
      輔購(建)住宅地點距離服務機關非當天能夠上、下班往返者,得
      經典獄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十三、宿舍借用人如有下列各款情形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1.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
      2.遷入居住後,連續三十日未居住。
      3.三個月內居住未滿四十五日或一年內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日。
      4.無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住所者。
      借用人有無前項各款之認定,以宿舍管理委員會實際訪查為準;並
      報請總務科終止契約。
      宿舍借用人有無前項各款之情形,應立據切結(如附件二),每季
      (一、四、七、十月)辦理一次,借用人不得拒絕。
十四、宿舍借用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良
      人責任遭致毀損者,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十五、宿舍借用人應將置於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
      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昭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借用人
      應負一切責任。
十六、宿舍及內部設備,應由總務科會同有關單位訂定檢查項目每一月、
      七月實施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其有需要修繕者,由總務科依規
      定辦理。
十七、宿舍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拒力致遭受損壞者,應予緊急處置
      。
十八、借用宿舍如由借用人自費修繕,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附件
      三),送總務科簽請典獄長批准後辦理。
十九、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
廿十、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廿一、宿舍借用人不得將房屋轉、分租借他人,如有上述情事,除取消其
      借用權利外,依法議處。
廿二、宿舍借用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遷出借用之宿舍:
  (一)調、離職、退休或資遣時須於三個月內遷出。
  (二)受撤職或免職處分者,應於一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者,依法辦
        理。
  (三)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宿舍管理單
        位。借用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同任職本監,且有同居該宿舍之事
        實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但須重新辦理借用程序。
廿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宿舍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