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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7
七、宿舍分配之配點計算依下列規定計點(其配點應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
    定)(附件一)
(一)居住狀況:
      1.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無自有至宅者,以四十點計,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採「登記主義」。
     (2)房屋未辦理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無自有住宅。
     (3)年滿二十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含
          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
          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以四十點計。
      2.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一戶自有住宅者,以三十點計
        ,有二戶自有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戶(含)以上自有住宅者
        ,以零點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房屋經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自有住宅。
     (2)房屋與他人共有者,不論持分多寡,為有自有住宅。
     (3)年滿二十歲以上且有一戶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
          (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
          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以三十點計;另上開情形有二戶自有
          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戶(含)以上之自有住宅治者,以零
          點計。
(二)工作:擔任戒護勤務六點,非擔任戒護勤務三點。
(三)年資:
      1.一年一點,未滿一年,惟任職已逾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合併計算:
     (1)參加實務訓練或實習期間之年資,得併計。
     (2)現職公教人員應徵(召)服兵役,期滿復職其在營年資可併計
          。
     (3)公教人員再任公職,年資未中斷,其公職年資可併計;年資中
          斷,再任公職買一年者,其辭職前任公職年資得合併計點。
     (4)軍公教人員已領有退伍(休、職)金者,如再任公職滿一年者
          ,其前任軍公教職年資得與現職年資合併計點。
     (5)軍官、士官轉任公職,年資未中斷,其軍職年資可併計;年資
          中斷,再任公職滿一年者,其前任軍職年資得合併計點。
     (6)約僱人員依規定進用為編制內正式員工,或聘用人員經列冊送
          銓敘部備查有案於補實為編制內正式人員者得與現職年資合併
          計點。
     (7)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轉任公職,其未辦理退職之年資,
          得與現職年資合併計算;依規定退職已領有退職金者,其退職
          前之年資,不得與現職年資合併計點。
     (8)任公職前義務役(含軍、士官兵)之年資,得合併計點。
      3.有下列其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計:
     (1)代理職務、臨時雇員、臨時工之年資,不予採計。
     (2)留職停薪除有考績(考成、考核)者外,均不予採計。
(四)最近五年考績:
      1.甲等每次三點、乙等每次二點。
      2.考績包含另予考績,但因擔任公職未滿一年者之另予考績,各依
        其考績等次按上開配點減一點。
      3.考績未及五年者,依實際考績次數計算。但依公務人於考績法所
        辦理之考績未及五年者,在服務公職之年資未中斷之條件下,得
        就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考成(考績、考核)績與現有之考績併計
        計點至滿五年為止。
(五)眷口:
      1.每一眷口以三點計算。
      2.所稱有眷,其眷屬係指配偶、父母(以無自有住宅者為限)及未
        婚子女。但年滿二十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
        業(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
        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不限同一戶籍)
      3.公教人員配偶之父母,不予列入眷口計點。
      4.大陸地區眷屬,以獲核准來台定居或居留者,始可列入眷口計點
        。
(六)身心障礙者加點:申請人如係身心障礙,且領有權貴機關發給證明
      文件者,以三點計;申請人之眷口如有上述情形者,每一口另加計
      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