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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高雄看守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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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實施要點,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監獄受刑人與
    眷屬同住辦法訂定。
二、本監受刑人符合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條件者,
    得申請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同住懇親宿舍。
三、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一次為限,且眷屬人數每次最
    多以三人為原則。申請時應由受刑人填具與眷屬同住審核表,並檢附
    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與關
    係之文件,及切結書、眷屬保證書等。
四、與眷屬同住審核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
    件、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陳典獄長
    核定,提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准予與眷屬同住。
五、與眷屬同住之辦理時間酌分梯次為上午九:○○至十二:○○止及下
    午十四:○○至十七:○○止。每月限定辦理二十名,逾額人數依申
    辦先後次序,順延至下月辦理。
    前述辦理時間,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事由需更改時,由戒護科依
    戒護警力狀況提前通知。
六、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通知單交由受刑人寄回通知眷屬於指定時間持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來監辦理登記。眷屬如因個人
    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監辦理者,視同放棄,並應重新申請;而半
    年內眷屬如放棄二次(含)以上者,該受刑人自最後一次核准月份之
    次月起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七、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違反紀律、脫逃或其他不法行為時,應
    負一切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
    法律責任。
八、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經核准後,若發生違反紀律簽處懲罰者,典獄
    長得撤銷與眷屬同住之許可,並提監務委員會核備。
九、受刑人如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各款行為之一,經監務委員會決議
    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規定,給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
    間內同住之獎勵者,準用本實施要點。
十、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所使用之寢具,於結束後一律收齊送洗,費用
    由各該申請受刑人之保管金支付。
十一、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及相關規定事項,由戒護科統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