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程序:
(一)由受刑人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檢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切
結保證書(如附表二)、眷屬國民身分證影本(外籍眷屬請檢附護
照影本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於每月十五日統一提
出申請。
(二)各管教小組初核後,於二十日前送交戒護科業務承辦人員覆查會辦
,各級管教人員應詳實簽註意見後,陳送機關首長核定。
(三)戒護科排定期程於次月初提請本所所務委員會議審議核准後實施,
期程排定後,應於二週前以電話通知眷屬並作成紀錄,通知後不得
變更,因故無法到所辦理者,應於三日前來電取消,未按時辦理且
未事先通知者,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四)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理情形,由戒護科按月繕造名冊陳報法務部矯
正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