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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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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加強受刑人家庭支持,促進親情連繫,落實累進處遇精神,依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暨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訂定本實
    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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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九分以上,且未受停
      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每月得申請一次。
(二)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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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住對象:以受刑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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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方式:
    本所設有眷屬同住宿舍三間,提供完善之起居設施,供受刑人與眷屬
    同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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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時間: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於週一至週五之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
    辦理,直系血親同住,以四名眷屬為原則,配偶同住得攜帶六歲以下
    之卑親屬,並以二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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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
(一)由受刑人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檢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切
      結保證書(如附表二)、眷屬國民身分證影本(外籍眷屬請檢附護
      照影本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於每月十五日統一提
      出申請。
(二)各管教小組初核後,於二十日前送交戒護科業務承辦人員覆查會辦
      ,各級管教人員應詳實簽註意見後,陳送機關首長核定。
(三)戒護科排定期程於次月初提請本所所務委員會議審議核准後實施,
      期程排定後,應於二週前以電話通知眷屬並作成紀錄,通知後不得
      變更,因故無法到所辦理者,應於三日前來電取消,未按時辦理且
      未事先通知者,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四)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理情形,由戒護科按月繕造名冊陳報法務部矯
      正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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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意事項:
(一)同住眷屬身體、衣物及攜帶物品應接受檢查,攜入物品以當日必須
      為限,錢財、通訊、攝錄或各式 3C 電子產品及非必要之物品一律
      暫置戒護科置物櫃上鎖保管,離所時再行領取。
(二)同住期間得自備飲食,並可洽接見室向本所員工伙食團訂餐,送入
      飲食應依規定接受檢查,並以二公斤為限,當日未食用完之飲食,
      得由接見室依程序登記寄入,惟受刑人攜出戒護區之各類食品不得
      再行攜入。
(三)同住眷屬如需服用藥品,應主動交付本所戒護人員保管,需要時再
      行領取並由戒護人員眼同服用。
(四)本所同住宿舍不收取水電及場地費用,使用後之寢具洗濯及餐費,
      依使用者付費原則,事後由受刑人報告申請於保管金項下扣除。
(五)同住期間,應節約水電並愛惜公物,冷氣機於室溫達攝氏二十七度
      始可開啟,各項物品如有損壞或遺失,應負責賠償。
(六)同住受刑人及眷屬應遵守秩序,不得有大聲喧嘩或其它影響他人之
      行為,期間如有違反紀律之情形,得立即中止活動進行,涉及不法
      行為,由當事人自負法律責任。
(七)依菸害防制法之規定,室內空間全面禁菸,同住期間收容人及眷屬
      均禁止吸菸。
(八)其他應行遵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