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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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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洽公民眾、來賓及本監職員停車,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監設置之家屬停車場(含身心障礙停車場)
    、員工停車場、洽公及所有機動車輛停放處。
三、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會客民眾、來賓及本監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但因
    業務需要,經典獄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使用人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若有違反者,並
    同意依本要點處理。
五、本監地屬偏僻,交通不便,為服務同仁、外賓、訪客之便利,本停車
    場一律暫不收費。
六、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本體不得有廣告及營業行為及選舉候選人宣傳車輛
    。
七、車輛進出本停車場應減速慢行,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
    ,不得超車並應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八、車輛應停放於停格內,嚴禁占用車道或任意停放,停車格規劃為本監
    公務車車輛停放者,不得停放其他車輛,如任意停放妨礙其他車輛進
    行或公務執行車輛養護者,主管機關得強制將該車輛移置適當處所。
九、家屬停車場開放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下午六時止,逾時關閉,夜間不提
    供停放。
十、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解,與本監無涉;若損
    毀公物照價賠償。
十一、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不負保管責任。
十二、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
      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十三、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以維護停車場之環境
      整潔。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交通法規處理。
十五、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