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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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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會客民眾、來賓及本所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但因
    業務需要,經所長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