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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附設外役分監申請外僱作業應行注意事項(105.06.02訂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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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監為提供良好僱工品質、明確規範雙方關係,特訂定本應行注意事
    項。
二、申請外僱應於事前至本監作業科填寫申請書,並與承辦人員勘察作業
    地點及解說作業概況,經本監核准後,依申請先後順序,並由本監視
    戒護人力及其他必要事項安排外僱時間。
三、外僱作業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出工,下午五時前回到本監。星期六、
    日及
    例假日不出工,每日作業時間原則以六至八小時為限,且由僱主提供
    午餐。
四、申請外僱須預付僱工保證金,其計算為每日僱工總人數乘工資單價乘
    三分之二僱工總日數,但公務機關及本監同仁申請,不在此限。
    僱工報酬以作業受刑人人數及天數為計算單位,雜(技)工工資每人
    每日新臺幣六百七十元;遇有國內基本工資調整時,應依規定重新評
    價調整。
    僱工終結應於三日內一次付清僱工報酬,但僱工期在一個月以上者,
    報酬應按月於翌月五日前繳清。如有延遲付款應負擔延遲利息年息百
    分之十。
    僱工申請應同時提供僱工報酬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並應檢附身分證明
    文件。
    公務機關申請外僱者,得於僱工終結後付清僱工報酬,並免提供僱工
    報酬連帶保證人。
    申請臨時僱工(期間在十日以內),如預付工資者,可免繳保證金。
五、申請外僱作業受刑人人數,每組每日至少五人以上,但公務機關及本
    監同仁申請,採專案審核辦理。工作項目中不得要求作業受刑人從事
    危險性工作,且開工前應向作業人員說明工作內容及安全上應注意事
    項。僱工地點跨縣市地區者,本監指派一至二名戒護人力之差旅雜費
    (全日每人新臺幣四百元,半日每人新臺幣二百元),應由僱主支付
    。
六、僱工期間如遇天候不佳、本監戒護人力不足或辦理臨時性活動等因素
    ,本監於事前聯絡僱主後,得暫停派工。
七、運輸交通車輛由僱主自備,以提供載人而非運貨車輛為限,並應符合
    相關交通法令規定。如需由本監提供接送車輛,應依車輛出租評價標
    準計費。租用本監車輛,其在途期間之交通安全由本監自行負責。
八、僱主不得代受刑人傳遞書狀、信函、現金等財物,亦不得提供違反本
    監規定之活動或違禁品,如有違反,應支付本監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三萬元。
九、僱主於申請受刑人外僱作業時,應依規定投保新臺幣一百萬元僱主補
    償契約責任險暨團體傷害險或僱主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