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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附設外役分監申請外僱作業應行注意事項(105.06.02訂定)
公發布日: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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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外僱須預付僱工保證金,其計算為每日僱工總人數乘工資單價乘
    三分之二僱工總日數,但公務機關及本監同仁申請,不在此限。
    僱工報酬以作業受刑人人數及天數為計算單位,雜(技)工工資每人
    每日新臺幣六百七十元;遇有國內基本工資調整時,應依規定重新評
    價調整。
    僱工終結應於三日內一次付清僱工報酬,但僱工期在一個月以上者,
    報酬應按月於翌月五日前繳清。如有延遲付款應負擔延遲利息年息百
    分之十。
    僱工申請應同時提供僱工報酬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並應檢附身分證明
    文件。
    公務機關申請外僱者,得於僱工終結後付清僱工報酬,並免提供僱工
    報酬連帶保證人。
    申請臨時僱工(期間在十日以內),如預付工資者,可免繳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