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資格申請)
(一)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如未經提出資格申請並經審查通過核備者
,不得提出補助申請。
(二)資格申請應按年度提出,並得先於補助申請或與補助申請同時提出
;當年度已取得支付對象資格者,日後提出補助申請,無須再提出
資格申請。
(三)資格申請應檢附之審查資料如下:支付對象資格申請表(附表 1)
、立案證明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
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影本
、董監事或委員名冊、最近二年經費預決算書及年度預算經費概況
表、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書面資料、補助款專用金融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
(四)提出之文件為影本時,應於空白處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並簽章
切結。
(五)上開資料如有修改或變更者,應即函知本署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