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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支付對象審查及收支運用查核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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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規依據)
    為妥適運用及公平配置刑事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第 4  款支付之緩起訴處分
    金及認罪協商金,並依據「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作業要點」第 3  點
    第 9  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7  點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6  條至第 13 條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