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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支付對象審查及收支運用查核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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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督導與考核)
  (一)本署於必要時,得聘請具有公信力之律師、會計師、社工師、檢
        察機關代表、具有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組成緩起
        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支用查核評估小組,協助本署辦理緩起訴
        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二)前開支用查核評估小組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評估各支付對象之執
        行績效,並將查核評估報告提報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審查
        小組及認罪協商金執行審查小組,作為日後審查之依據。
  (三)支付對象如有未按原核定之執行計畫執行、使用目的與其組織章
        程所列之公益事項不合、無正當理由遲延陳報執行成果或繳回賸
        餘款、拒絕提供查核評估資料、提供資料虛偽不實或有其他重大
        違失,本署得視情節輕重停止支付補助款、廢止補助並追繳金額
        或予以除名。
  (四)遭除名之支付對象,將刊登於法務部內部網站,並自刊登之日起
        3 年內不得向檢察機關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