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受刑人金錢及物 品保管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係指當月應得勞作金,扣除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得自由使用部分 所餘之勞作金;若當月未動用自由使用部份,則係指當月應得勞作金 之總數。
三、收容人為增進本身營養或有其他正常理由,得就有下列情形者,動用 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因懷孕、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參加耗費體力之活動競賽者。 (四)參加考試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其他有關增進收容人本身營養者。 (六)貧困或無親友接濟須購買日常生活必需物品者。 (七)罹患疾病須支付醫療費用、車資,保管金不足支付者。 (八)收容人因貧困或家中發生變故或其他緊急需要,無保管金可供支付 者。 (九)收容人因公益濟助貧困者。
四、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